第一届北京文化创意产业法律保护论坛暨
北京国际法学会文化创意产业法律委员会揭牌
第一届北京文化创意产业法律保护论坛暨北京国际法学会文化创意产业法律委员会揭牌仪式于2011年12月10日上午在北京京师大厦举行;书院冯哲先生出席会议并受邀担任北京国际法学会文化创业产业法律委员会顾问。
论坛由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和北京国际法学会文化创意产业法律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文创会)共同主办,由北京世纪德商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和北京尚格益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协办。
出席论坛和仪式的领导和嘉宾有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版权教席郭寿康教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梅松主任,北京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杜石平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北京国际法学会会长李鸣教授,北京国际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梁淑英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原院长、北京国际法学会副会长王传丽教授,北京四海孔子书院院长冯哲先生,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韩赤风教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吴锡俊副主任,以及北京文创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成员、企业代表、媒体记者等六十余人。
首先举行了北京文创会揭牌仪式。北京文创会是经北京国际法学会批准和北京市社团办正式备案的分支机构,是全国首家专门从事文化创意产业法律专业学术研究团体。北京文创会汇聚首都各界专业从事文化创意产业法学研究、法律实施和法律服务的专家学者,以国际视野对文化创意产业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综合性的比较研究,为产业创新发展和国际交流提供法学理论支持和咨询、培训等配套法律服务。
北京文化创意法律委员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由三十至五十名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
北京国际法学会李鸣会长、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梅松主任和北京市法学会杜石平副会长分别致辞,对北京文创会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并对北京文创会寄寓厚望,希望北京文创会能够为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国际化和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随后梅松主任和杜石平副会长为北京文创会揭牌。然后北京国际法学会领导为北京文创会顾问、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常务理事颁发聘任书。经北京国际法学会聘请和任命,由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版权教席郭寿康教授和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梅松主任等七人担任顾问,由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韩赤风教授担任主任,由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常务副主任吴锡俊等七人担任副主任,由北京市检察院高级检察官渠建荣担任秘书长,由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吴海航教授等九人担任常务理事。最后由韩赤风主任对北京文创会作了简要介绍。
随后举办论坛。北京文创会常务副主任、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常务副主任吴锡俊,北京文创会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韩赤风,北京文创会常务理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副院长张世君分别作了主题发言。
吴锡俊副主任首先祝贺北京文创会的成立,认为北京文创会成立得非常及时、应该和必要,因为文化创意产业作为服务业的重要门类,有大量的社会关系需要调整;同时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在其运行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很多新的规则,与旧有的法律条文和日常遵循的商业规则都可能发生冲突,应当通过法律规范引导新的发展趋势,解决新旧规则的冲突。然后介绍了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情况,北京文化创意产业从二十世纪末即1996年左右就进行相关的理论准备,自2005年刘淇书记在市委九届十一次全会上第一次提出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后开始提速,经“十一五”规划五年发展,到今天其发展可概括为三个态势,一是文化创意产业的产业支柱地位已经稳固地确定,二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共识已经形成,三是文化创意产业的促进体系已经基本健全。从上述三个基本态势出发,必须对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阶段性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这将决定我们采取什么样的行为和力度来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吴主任认为,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目前处于快速发展的准备阶段,还没有到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因为主要有几个并存:第一、结构调整和规模扩张并存,以规模扩张为主;第二、传统产业的市场化加速和新兴产业引领发展的趋势并存;第三、政策推动与市场驱动并存;第四、产业的集聚发展和业态格局的分化加速并存;第五、资源存量绝对领先和产业转化为主并存;第六、龙头带动和普遍的散小弱并存;第七、环境的整体变优与瓶颈的制约并存。针对现状,北京文创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首先,开展跨学科和跨国别的比较研究;其次,参与地方文化立法,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第三,推动文化创意产业标准体系的建立;第四,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开发,在相关服务行业不断创造价值。有必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谋划中国的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为国际斗争和合作提供指引和支持,同时应关注由于数字化、信息化所带来的知识产权的形成和保护模式的改变等;最后,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做大做强,推动中国文化创意企业走出去,进一步完成产业整合以及规则的调整。
韩赤风主任的演讲题目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韩主任首先比较中外关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几种不同界定和表述,认为其内涵基本一致,即具有文化特征的创意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离不开创意产品(即具有经济价值的创意成果),创意产品源于创意,创意就是才能和智慧,必须是个人的、有独创性的且具有深远意义的,创意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异常密切,知识产权的创设一定是源于创意,当然二者并不能完全等同,并不是所有的创意都能够产生知识产权。北京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中的前七大类基本都与版权相关,即: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中的建筑设计等。而另两大类“旅游、休闲娱乐”和“其他辅助服务”这两大类涉及的范围就比较广,有的涉及专利和商标,有的还很难以知识产权来覆盖。知识产权制度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所起的作用如下:首先,知识产权制度可以确认“创意成果”的权利归属;其次,知识产权制度还明确了“创意成果”的权利内容;第三,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意成果”的权利行使(知识产权交易)作出规制,使产权交易更加规范化;第四,知识产权制度还对创意人的权利提供了有效的保护。中国文化创意企业要走出去,需要我们在法律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首先,在国家层面,需要了解所在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法律体系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政和司法制度;其次,在地区层面,还要了解该国所在地区的法律,比如法国、德国属于欧盟,受欧盟法律管辖;最后,在国际层面,还要加强对相关国际规则的理解和运用。这些法律问题很复杂,必须发挥专家团队的作用。北京文创会常务理事、北京师范大学冷罗生教授和北京文创会理事、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张小勇副教授做了点评。
北京文创会常务理事张世君博士的演讲题目为《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法律保护体系之构建》。张博士首先辨析了文化创意产业的相关概念,认为使用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更有时代感,也更有前瞻性,比单纯使用文化产业或创意产业更符合我国国情。建议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划分为以下四个层次:一是核心的文化创意产业,包括报刊图书的出版发行业;广播、电视、电影业;广告业、艺术设计业;动漫业;计算机软件行业等。该层次产业的产品中渗透着创作者的创意,要完全依赖创作者个人的创作灵感与构思才华才能完成产品的制造,是最典型的文化创意产业。二是紧密的文化创意产业,即那些与核心层文化创意产业有紧密联系的相关行业,其特征在于创意的载体主要是服务,而不是物质产品,如网络文化服务业、文化艺术服务业等。具体而言包括网吧、文艺表演、模特、艺术收藏与拍卖、古玩交易、会展、博物馆等。三是外围的文化创意产业,即那些与核心层关系较为疏远,但能够为制作文化产品、传播文化服务、进行文化消费提供必须设备和用品的制造与销售业,如建筑业;电脑、电视、音响、家具、游戏的设备制造和销售业等。四是边缘的文化创意产业,即那些本不属于文化创意产业,但公众可直接参与的旅游观光、休闲游乐、运动健身、文化研究等行业,它们推动了我国文化市场的多元化发展和健康繁荣,处于文化创意产业的边缘地带。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一些成绩,但远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一方面表现为立法理念的偏差,重审批管理,轻保障发展;另一方面表现为立法内容的缺陷。对于构建和完善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立法建议如下:一是制定统一的文化创意产业基本法,二是分门别类制定文化创意产业的具体部门法,三是完善文化创意产业的市场准入和登记制度,四是完善文化创意产业市场管理的法律制度,五是建立健全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总之,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制的保障,构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配套完善的文化创意产业法律框架体系是我国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工作。北京文创会顾问、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原院长王传丽教授和北京文创会常务理事、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吴海航教授做了点评。
会后,北京文创会常务理事会召开座谈会,对于北京文创会下一步工作开展进行了积极讨论。
第一届北京文化创意产业法律保护论坛暨北京国际法学会文化创意产业法律委员会揭牌仪式圆满结束。